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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與妨害家庭罪要件與賠償

 

妨礙家庭正確說法是妨礙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人離家、同居,證據屬實可判定為妨礙家庭,另誘拐未成年離家證據屬實,也算妨礙家庭罪。 感情及婚姻在長久問題累積下,造成溝通不良、爭吵、冷漠到有可能辦理離婚手續,相信沒有人願意發生在自己身上。 但造成離婚原因又分為非常多種,與妨礙家庭息息相關,又可分重婚罪、詐術結婚罪、通姦罪、和誘罪、略誘罪證據屬實都構成妨害家庭。

妨礙家庭是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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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法律權益,公寓大廈住戶甲,認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僅有從事保全工作,不能代為收領文書,公寓大廈管理員究竟有無權限代為收領文書?

法律示意圖

解析:
一、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第73條定有明文。
二、查一般公寓大廈為謀全體住戶之方便,多設有管理處或管理委員會,以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或委由專業保全公司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該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之性質,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文書,如蓋有管理委員會之章,足證管理委員會有授權管理員代收郵件,否則不會將管理委員會之收發章交管理員使用,並由管理員簽名簽收,即發生合法送達於本人之效果。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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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甲開車行經某路段,因閃避不及,不慎撞擊乙所飼養的小狗致死。甲有何法律責任?

 

 

 

法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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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翻覆之法律責任為何?

案件事實:
甲遊覽公司聘請乙擔任駕駛,前往櫻花村旅遊,途中車輛翻覆,駕駛乙重傷,所載旅客共30死、10傷,試問:(一)假設乙係疲勞駕駛,甲與乙對旅客的法律責任為何?(二)假設乙未疲勞駕駛,單純係車輛機械故障造成車禍致旅客死傷,甲與乙對旅客的法律責任為何?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何種行政法上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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