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要注意廣告的真假!
案例說明:
志明跟春嬌年底就要結婚了,兩個人計劃買個愛的小窩,考量上班地點、交通及房價等因素後,決定參觀「○○建設公司」即將蓋好的「◎◎地保」房子。看過廣告傳單介紹「◎◎地保」大樓戶外設置私有的花園步道、遍植美麗草皮、公共設施有游泳池及逐戶所有的機車位、採用花崗石等高級建材等,及聽了該公司業務人員於工地介紹「◎◎地保」後,志明跟春嬌甚是喜歡,當下付了訂金,並於年底結婚後即搬進新宅居住。孰知,志明跟春嬌住進去後,發現戶外沒有花園步道及草地,亦沒有游泳池,僅有一座淺淺的水池可供泡腳,住戶的機車還須堆置在騎樓及防火巷併排,最氣人的是室內磁磚的材質根本不是花崗石,只有花崗石的紋路。志明跟春嬌趕緊求助消費者保護相關機關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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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對於公公再婚配偶,是否負擔扶養義務?
媳婦對於公公再婚配偶,是否負擔扶養義務?
案件事實:
媳婦之婆婆過世,公公再婚,公公再婚配偶已年逾70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媳婦是否對公公再婚配偶負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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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案例事實一:甲下雨天持傘到餐廳吃飯,離開時,將別人放在門口的雨傘誤以為是自己的雨傘而拿走。請問,甲是否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解析: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明文。甲因為將別人的雨傘誤認為是自己的,才加以拿走,所以並不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定之竊盜罪。
案例事實二:乙與丙各出資一半購買一台筆記型電腦,約定共有該筆記型電腦,並由乙保管使用。某日,丙因為缺錢,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私自將該筆記型電腦拿走,並賣掉換取現金花用。請問,丙是否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解析:按「共有人竊取在他人持有中之共有動產者,應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25年5月12日25年度刑事庭決議(四)著有明文。本件筆記型電腦雖是丙與乙所共有,但是由於是在乙的持有當中,丙加以竊取,仍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定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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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法律權益,公寓大廈住戶甲,認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僅有從事保全工作,不能代為收領文書,公寓大廈管理員究竟有無權限代為收領文書?
解析:
一、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第73條定有明文。
二、查一般公寓大廈為謀全體住戶之方便,多設有管理處或管理委員會,以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或委由專業保全公司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該管理員或保全人員之性質,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文書,如蓋有管理委員會之章,足證管理委員會有授權管理員代收郵件,否則不會將管理委員會之收發章交管理員使用,並由管理員簽名簽收,即發生合法送達於本人之效果。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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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甲開車行經某路段,因閃避不及,不慎撞擊乙所飼養的小狗致死。甲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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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翻覆之法律責任為何?
案件事實:
甲遊覽公司聘請乙擔任駕駛,前往櫻花村旅遊,途中車輛翻覆,駕駛乙重傷,所載旅客共30死、10傷,試問:(一)假設乙係疲勞駕駛,甲與乙對旅客的法律責任為何?(二)假設乙未疲勞駕駛,單純係車輛機械故障造成車禍致旅客死傷,甲與乙對旅客的法律責任為何?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何種行政法上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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