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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案例事實一:甲下雨天持傘到餐廳吃飯,離開時,將別人放在門口的雨傘誤以為是自己的雨傘而拿走。請問,甲是否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解析: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明文。甲因為將別人的雨傘誤認為是自己的,才加以拿走,所以並不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定之竊盜罪。

案例事實二:乙與丙各出資一半購買一台筆記型電腦,約定共有該筆記型電腦,並由乙保管使用。某日,丙因為缺錢,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私自將該筆記型電腦拿走,並賣掉換取現金花用。請問,丙是否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解析:按「共有人竊取在他人持有中之共有動產者,應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25年5月12日25年度刑事庭決議(四)著有明文。本件筆記型電腦雖是丙與乙所共有,但是由於是在乙的持有當中,丙加以竊取,仍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定之竊盜罪。

 

竊盜罪

案例事實三:戊因為毒癮發作,於是私自將室友丁所持有的安非他命拿走並吸食。請問,戊是否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解析:按「竊盜罪之標的物,不以非違禁物為限。鴉片雖係違禁物品,竊取之者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2348號解釋著有明文。本件安非他命雖屬違禁物品,戊將其竊取,仍該當刑法第320條第1項所定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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