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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對於公公再婚配偶,是否負擔扶養義務?

媳婦對於公公再婚配偶,是否負擔扶養義務?

案件事實:
媳婦之婆婆過世,公公再婚,公公再婚配偶已年逾70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媳婦是否對公公再婚配偶負擔扶養義務?

法律諮詢示意圖

解析:
一、「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14條、第1117條第1項、第112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若媳婦之夫被媳婦之公公再婚配偶收養,則媳婦之公公再婚配偶與媳婦之夫的關係,為養母養子關係,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媳婦與公公再婚配偶(即媳婦之夫養母)若同居,則負擔扶養義務。
三、本案若媳婦之夫沒有被媳婦之公公再婚配偶收養,則媳婦之公公再婚配偶與媳婦之夫間並非養母養子關係;惟媳婦與公公再婚配偶間雖非親屬,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惟雙方為家屬間非家長家屬間關係,則媳婦對於公公再婚配偶不負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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